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离婚冷静期间丈夫欠债,妻子应该一同偿还吗?
官某曾向邝某借款35万元,借款时间刚好处在关某与前妻白某的离婚冷静期内。后官某未按时还款,邝某认为官某借款时与白某仍存续婚姻关系,遂将官某及其前妻白某一同告上法庭。而白某辩称,官某存在利用离婚冷静期,将本案债务伪造成夫妻共同债务,且官某所借款项也是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经法院审理认为,邝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白某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另一方都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欠债,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谨慎,尤其是在“离婚冷静期”等特殊节点,毕竟,承担共同债务会对当事人个人财产甚至人身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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