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是不是侵犯了名誉权
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常常能在新闻上看到法院对欠债不还的人采取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网友咨询:
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是不是侵犯了名誉权?
律师解答:
名誉是一种人格利益,是具有时代特征的,针对特定主体的综合表现作出的良好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社会评价的常见要素,包括品德、声望、才能和信用等。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满足四个要件:存在违法行为、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产生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指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使公民人格尊严或社会评价受到不利影响。法院将公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是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不承担侵权责任。
各地的法院是可以通过报纸、或者是广播、电视、网络、法院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公布;但在公示时就一定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失信被执行人被曝光的内容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和其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履行情况以及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如果曝光内容超出规定的范围,曝光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就可能构成侵权。
律师补充: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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