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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此工商部门可以对低价倾销的经营者处于罚款,并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网友咨询:
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
对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规定是,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低价倾销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低价倾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
律师补充:
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有些国家在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该行为有关价格主管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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