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构成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网友咨询:
构成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律师解答: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必须是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显失公平一方面着眼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衡。另一方面,显失公平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并非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构成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危困或弱势之行为;
二是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危困或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
三是民事法律行为之作出是利用危困或弱势之行为的结果;
四是该民事法律行为于成立之时显失公平。
市场交易中双方实力不均乃是常态,市场交易的本质本就是取长补短,互通有无,衡量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从上述主客观要件结合分析。
律师补充:
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利益失衡经常发生,而且此种失衡往往是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正常的交易风险。只有在利益失衡超出了社会公平观念所能容忍的界限和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标准时,法律才应当对其进行干预。审查当事人的合同撤销权是否成立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进行考察和认定:一是主观上,是否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二是客观上,是否造成当事人之间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或利益严重不平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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