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区域代理商可否自己独立发展加盟商?
区域代理商就是取得《代理产品》所有权,然后在不同的地区予以而代理商是代理厂家进行销售,本身并不购买厂家的产品,也不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所有的货都是厂家的,产品所有权仍然属于厂家所有,其关系是 厂家——(代理商)——消费者,当然这种代理商所谓的促成交易,也包括的代理商对产品进行销售,但代理商的地位是代理厂家进行销售,并通过销售提取佣金。
网友咨询:
个体可否以加盟的形式加盟品牌区域代理商 是否需要得到总部批准才能得到法律认可
律师解答:
您好!区域代理不同于单店加盟,区域代理可以自己开店,也可以在区域内代理招商加盟,收取提成返点费用。
但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可知,我国对商业特许经营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个人作为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律师补充: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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