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经济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什么条件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服务协议是一个清晰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很简单,即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业主缴纳物业费。
提供符合协议约定的服务,是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但是当其服务明显不达标,也就是说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时,那么作为业主,当然也有权利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这是合理也是正当的。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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