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政诉讼律师普法音频>> 法院受理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法院受理案件流程:
1、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2、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
3、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