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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的顺序是怎样的
2019-07-25 行政诉讼 阅读量: 272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其顺序是: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 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 请求权第三人针对原告、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 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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