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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
2019-07-03 行政诉讼 阅读量: 2728

行政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是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者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实际的履行。该原则是行政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行政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

当然,实际履行原则并不意味着相对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按原标的履行,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免除实际履行的义务。

(1)合同的标的物已经灭失,履行已经不可能并且没有实际意义。

(2)因相对人履行迟延,行政机关对原定的目标已经完全失去了需求或者继续履行会给国家带来更大的损失,实际履行已没有必要。

(3)行政机关已经采取了代执行的强制措施。

(二)自己履行原则

自己履行就是指相对人一方必须自己亲自履行,不能把合同交给他人代为履行。这是因为行政合同是为了公共利益,对于当事人有特别的要求,合同一旦签订,不经过行政机关的同意,当事人就不能自己更换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就是指相对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不能只履行合同的一部分条款而放弃另外一部分,也不能在履行标的时间、地点、方式上发生错误,否则,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相应的制裁。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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