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抵押担保律师普法音频>>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 担保责任
1.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经过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2、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