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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投标保证金可以同时用。
定金和投标保证金的目的、存在环节、退回流程和性质等均不同,可以并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