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夫妻一方死亡债务如何承担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其个人债务,生存一方不负清偿责任,应当由继承人偿还。
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比如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娱乐文化等消费支出。这些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而不是指为奢侈享受支付的款项。
认为是否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结合夫妻现实感情状况、债务金额、借款用途、家庭背景以及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方面综合判断。
以下情形可作为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3)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
(4)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5)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判断“债务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时,一般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由裁量。
也有地区出台了细化规定,如浙江省高院就规定“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二、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后,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经营性负债,即夫妻共同投资、共同生产、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也包括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即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但所得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