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2022年六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六级伤残的赔偿细则如下:
一、关于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标准:
1. 医疗费用:
- 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正式收费凭证,结合病历记录及诊断证明等文件综合判定。
- 赔偿方若对治疗的必要性或合理性存疑,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 赔偿金额以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未来必要的康复、整容及后续治疗费用,可凭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提前纳入赔偿范围。
2. 误工费:
- 考量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收入状况进行确定。
- 误工时间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对于持续误工至定残日的情形,可计至定残日前一日。
- 固定收入者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者则参考近三年平均收入或行业平均工资。
3. 护理费:
- 依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及时长来确定。
- 有收入的护理人员参照误工费标准,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则参考当地护工报酬。
- 护理期限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准,长期残疾者则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定残后的护理级别需结合护理依赖程度及残疾辅助器具情况评估。
4. 交通费:
- 基于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需凭正式票据,并与就医情况相符。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可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外出治疗无法住院时,合理范围内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应予以赔偿。
6. 营养费:
- 根据伤残情况及医疗机构建议合理确定。
7. 残疾赔偿金:
- 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通常计算二十年。年龄超过六十岁的,逐年递减;七十五岁以上者,按五年计算。
- 特定情况下,如收入未减或职业妨害严重,可适当调整赔偿金额。
- 六级伤残赔偿系数为50%。
8.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为准,特殊需求可参照配制机构意见。
- 更换周期及赔偿期限亦需参考配制机构建议。
9. 被扶养人生活费:
-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计算二十年,年龄超过六十岁的逐年递减,七十五岁以上者按五年计算。
- 赔偿义务人仅承担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