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劳动工伤律师普法音频>> 竞业限制属于什么法律行为?
竞业限制是一种协议安排,它要求那些了解公司商业秘密或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在与原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自己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似的经营活动。
涉及竞业限制的人员主要包括:
1. 高级管理人员,例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层管理者。
2. 高级技术人员,这包括高级研发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上的技术工人等,他们因工作性质容易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
3.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些可能是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他们也可能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的敏感信息。
竞业限制的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事先商定的,但法律明确规定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这个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属于延迟生效的条款,即在劳动合同的其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后,这一条款开始执行。
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补偿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明确经济补偿,员工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其在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经济补偿。
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既约定了竞业限制也约定了经济补偿,但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有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员工,他们需要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