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公司法务律师普法音频>> 公司法的股东退出机制是怎样的
股东有两种退出机制,分别是转让股权和异议股东收购:
一、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来退出公司。股权转让可以对内转让也可以对外转让。对于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没有特殊限制,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首先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宜,其次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转让。《公司法》为防止其他股东的消极态度影响股权的正常转让,而规定了两种推定同意转让的情形:一是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二是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异议股东通过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来退出公司。异议股东退出情形: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风险提示:法律只规定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来收购股东股份,但并未规定“合理”的标准。此时就容易产生双方无法就收购价格达成一致,股东迟迟不能退出公司的局面。最佳的方法是股东在章程中事先约定日后公司收购股份时收购价格的计算方式,注意,双方最好是约定收购价格的计算方法,而非是约定一个固定的价格,因为股权价值会受市场影响产生较大波动,日后的股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