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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达到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2024-06-03 刑事辩护 阅读量: 198

信用卡欠款立案标准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

首先,当信用卡欠款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但不满10万元,并且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其次,若信用卡欠款数额超过五万元,并且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形,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关于信用卡逾期不还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 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可成为犯罪主体。

4.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需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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