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综合律师普法音频>>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1.对员工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纠缠等手段,严重妨碍、影响或破坏生产工作的。
2.蓄意损坏、损毁公司及员工个人资产、财产或各种设备、设施的。
3.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侵占公司财产,利用工作之便或公司名誉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的。
4.故意损坏、撕毁公司公开、张贴及发送的各种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
5.煽动、鼓动员工罢工、怠工,挑拨是非、闹事。
6.不服从管理,态度、行为恶劣,打骂、纠缠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影响、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7.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8.不服从部门及公司的工作安排,经劝阻无效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