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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停发必须通知本人。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时决定是否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可以申请低保户待遇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停发低保的原因主要有:
1、家庭收入增加;
2、家庭人口减少;
3、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降低;
4、原不符合低保条件、经审查后取消低保待遇。建议到民政局管理低保的部门咨询此事。
如果低保被取消,仍然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恢复低保:
1. 前往当地民政局申诉或重新申请低保。在申请过程中,您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等。
2. 在申诉或重新申请过程中,您需要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审核、审批程序。如果您的申请被批准,您将被重新纳入低保对象。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