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合同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店面拍卖租户签假合同?
为了对抗法院的拍卖,店主通过与租户签订假的租赁合同,对此法院可以通过对签名和时间字迹进行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检定签订合同的真实时间,从而判断合同的真伪,除非租赁合同在抵押权设定之前,否则不得对抗法院的执行。
依照“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在一定条件下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行使。在执行拍卖中,如果被拍卖的房屋已经出租,竞拍人即使竞拍成功该房屋,其对房屋权利的行使也会受到租赁合同的限制,这极大地影响了房屋拍卖的成功率。故在现实生活中,个别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串通他人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让房屋处于租赁状态,而影响房屋的拍卖,妨碍法院的执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假的租赁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合同应属无效,不得对抗法院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