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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货款条件
2019-06-20 金融证券 阅读量: 876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申请人本人持购房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收据)、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申请表一式3份——市

(2)上述机构将审批通过的贷款资料传递到委托银行;

(3)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及其配偶持双方身份证到委托银行签约处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借款人及其配偶持双方身份证与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到房管部门领取《他项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大厅开具《放款通知书》;

(6)借款人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放款通知书》到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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