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事故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违章一次记3分的情形
交通违章一次记3分的情形如下: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扣3分:
除此之外,还会被处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扣3分:
除此之外,还会被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一次扣3分:
在车辆超速的时候,需要加速行驶,如果不按照规定乱超车就会造成碰撞事故。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扣3分:
在车辆超速的时候,需要加速行驶,如果不按照规定乱超车就会造成碰撞事故。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一次扣3分: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机动车排队停车等待通行时,或者在缓慢行驶时,在道路上出现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扣3分:
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般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和拘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扣3分:
道路交通法是优先保护行人,因此,在车辆经过人行道、斑马线时,都需要减速避让行人,特殊情况下还需要停车让行。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扣3分:
1、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2、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3、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4、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九)驾驶小型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3分:
除此之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货车超载的处罚要依据超载的情形而定,如果超载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扣3分: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扣3分:
1、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的,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2、如果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灯,并在车后设置警示标志,车上人员撤到安全区域,并且迅速报警。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一次扣3分: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是机动车辆的年检,不同的机动车辆是存在不同的上线年检时间,上线年检的机动车辆需要完成检测线上的指定项目,通过年检后机动车辆才可以上路行驶,无法通过年检的机动车辆不允许使用。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扣3分:
1、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要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2、随车人员要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3、随车管理人员要确保学生全部下车后,才可以关闭车门。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扣3分:
驾驶疲劳,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行车后,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驾驶人睡眠质量差或不足,长时间驾驶车辆,容易出现疲劳。驾驶疲劳会影响到驾驶人的注意力、感觉、知觉、思维、判断、意志、决定和运动等诸方面。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一次扣3分:
一般情况下,我国的高速公路最低限速是每小时60千米,如果低于这个速度就是违规的行为,低于这个速度20%以上的,会被罚款200,扣3分;如果是在20%以内的,不会罚款,但是可能会受到警告处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判断具体记分情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