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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要求做亲子鉴定可以拒绝。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该司法解释,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需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同时,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取证方法应具有合法性,不能强制鉴定。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须有当事人申请且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女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男方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需要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即申请方的举证责任要求为提供必要证据。如果申请方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仅仅是因为个人猜测或者臆断就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那么法院依法应当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