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综合律师普法音频>>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
1、在投标截止日没来投标,之前也没有任何通知。
2、向投标方提交投标文件以后,突然放弃投标。
3、中标以后,接到通知书的30个工作日以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和招标人签订合同。
4、如果在投标过程中,被发现有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
5、如果在投标过程中,因为违反规定,被他人投诉或举报,事情还没有解决,可以暂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待事情结束后,根据情况决定。
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有:
1、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2、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
3、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