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前男友自愿转账又让我还钱
前男友恋爱期间自愿转账,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借款的,应当认定为赠与,分手后无需退还。
恋爱期间基于感情给予对方财物,包括转账、购物、购车、旅游等消费,应视情况确定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赠与,财产一经转移,对方无权要求返还。法律并不调整恋爱期间好意施惠行为,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520元、999元、1314元等特定意义款项,应视为赠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赠与。
例如,恋爱期间为对方垫付款项购买房产或者车辆并登记至对方名下,属于大额财产赠与,超出一般日常消费水平,应作彩礼性质解释更为合理,分手后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所垫付的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