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建筑工程律师普法音频>> 工程款未结算是否可以转让
未结算的工程款一般可以转让。
法律法规不禁止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未结算的工程款不得转让的情形有: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工程建设合同没有约定不得转让的。
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有:
1、主体方面的限制,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2、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3、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4、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以上四点说明,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