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彩礼在离婚时是否是共同财产
若无特别约定,彩礼通常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彩礼是婚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聘礼或礼金。
彩礼本质上带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性质,接受彩礼即代表答应与对方结婚。
因此,一旦进行了婚姻登记,意味着彩礼的赠与即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2、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因此,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彩礼的返还:
对于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
一、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因为彩礼的给付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现实结婚为条件,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致使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
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实际共同生活的,法官会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情况,酌情判决减少部分返还款项。
二、如果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第一种是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
虽然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此时离婚应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
第二种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虽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彩礼会如数返还。
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返还数额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