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政诉讼律师普法音频>>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3.必须送达当事人注意:
4.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要件。如行政处罚法41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其中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话,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要注意存在行政前置的情况。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