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股权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什么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股权出资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分两种: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