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知识产权律师普法音频>> 知识产权中的特殊标志是如何规定的
知识产权中的特殊标志的规定如下:
1、特殊标志一般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2、特殊标志的申请人一般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
3、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