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百色市

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刑事辩护律师普法音频>> 哪些情况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呢

哪些情况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呢
2020-06-29 刑事辩护 收听量: 4056
00:00 39″

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有: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3、被查封的财产;

4、盗窃物和遗失物。

【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王琳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热门推荐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992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