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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2018-06-13 劳动工伤 收听量: 39373
00:00 69″

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按照上述第(1)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陈思文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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