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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范围:
一、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
1、主债权的全部。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二、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则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只就全部保证担保责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