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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期限中止的规定
2020-02-26 抵押担保 阅读量: 1213

担保责任期限中止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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