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医疗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保外就医的程序
保外就医的程序如下: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
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
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要认真履行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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