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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做补习班,问我之后我同意了,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合同,说是合伙,其实就是共同租用一个教室,各管各的学生,房子是她租的,教室用设备也是,我提过均摊一半未同意,相当于房子我没有参与,之后让我分摊一半房租,称是合伙关系。但是双方没有关于利益的划分,后期风险也没有划分,她没有办任何经营手续,期间彼此介绍了学生,后续学生上不上课取决于自愿,我觉得这是资源互换,称不上合伙,我与其他人也经常这样介绍,凭个人能力。最初说的也是她招的学生不会给我分成,我要帮她招待家长或者帮忙成单,我的也同样。这种形式算合伙吗?我将近七个月只用了十个小时左右的教室。现在让我均摊一半全年房租,我提出分摊前七个月,停止退出对方并不同意,要走法律途径解决。
孙晓月律师 辽宁-大连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丁环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
何承国律师,法学本科毕业,安徽定音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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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年始在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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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庆市公安局公职律师,曾任某分局法制科副科长,长期任职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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