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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0年8月25日05:10许,被告张天驾驶冀Fxx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县某路段时,与行人王文奇发生碰撞后,王文奇倒地,大约四分钟后,被告陈天由北向南驾驶的冀Fxx小型轿车又碾压倒地的王文奇,造成两车受损,王文奇死亡。本次事故经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天、陈天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文奇无责任。经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冀Fxx中型普通客车、冀Fxx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文奇的碰撞痕迹进行鉴定,对冀Fxx中型普通客车与冀Fxx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冀Fxx中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与王文奇身体右侧发生过碰撞接触,2、冀Fxx小型轿车车底与王文奇头部发生过碰撞接触,3、冀Fxx中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1km/h,4、冀Fxx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7km/h。经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文奇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被告张天驾驶的事故车辆冀Fxx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50万元),被告陈天驾驶的冀Fxx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财险某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被告张天陈天在事故发生后,分别为原告垫付丧葬费两万元。被告陈天与受害人王文奇的家属签订了谅解协议书,支付谅解费75000元。
王文奇74周岁,其妻陈一,女王一、王二、子王三。
王喜文律师 黑龙江-大庆 王喜文律师
丁环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
罗广律师,湖南义剑所主任,省律协建房委副主任,市律协行业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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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执业时间长达13年,主要擅长刑事,合同纠纷及企业顾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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