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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做生意需 资金周转,向某金融机构借款100万元,利息10%,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黄某用在南宁青秀区一套面积106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抵押。抵押合同约定,还款期限(2020年5月30日)届满,黄某不能偿还借款的,该房产归出借人所有。黄某到期不能还本付息,且该房产的价格已经近2万元/平方米。问题:该约定是否有效?如果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如何避免黄某的损失?
姜清东律师 广西-北海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安亚晶律师,2008年毕业于太原科技大学政法系,2010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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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小慧,曾担任芜湖市妇女联合委员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及山西省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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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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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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