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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一国企生产的产品,在签定合同时,是执行的国家推荐性标准。生产时是执行了企业自定的生产标准和原材料标准。企业自定的标准要比国家推荐标准高,但这个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没达到企自定的原材料标准,但符合国家推荐标准,请问这种情况,这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法律上会怎么定义属不属于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如果属于以上两点对我会给予什么样的赔偿
丁环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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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6年毕业从事律师行业,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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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民法专业,从业以来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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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我的价值在于专业。手握执业证,我将用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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