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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王X与李X合伙出资100万元购买房产,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普通合伙企业。该二人为合伙关系。其中该财产王x出资30万元。该30万元中有我出资的20万元,我占王X名下份额三分之二,我与王X也是该财产合伙关系。李X出资了70万元。该合伙企业于2016年6月申请已注销,在清算报告中说明该企业剩余资产已分配完毕。而实际剩余资产至今2人还在一起对外出租。该资产属合伙企业注销终止后应分配资产。而我曾多次找王X要求分配该资产,但王X借口称,李X不给他分,而王X也不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王x并还称,合伙企业未注销之前的出租收益至今他也未分得。因此我向王X投资的20万元至今20年血本无归。我现依据民法典535条、975条、978条代位起诉李X,要求李X代位向我支付该合伙企业终止后应分配给王ⅹ的财产中王x应付给我的债务及清算该合伙企业期间的收益。请问律师: 代位之诉是否成立?希回复。谢谢!
马晓萍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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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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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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