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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王X与杜X共同出资100万元,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其二人名下。该二人为共有关系。其中该财产王x出资30万元。该30万元中有我出资的20万元,我占王X名下份额三分之二,我与王X也是该财产共有关系。杜X出资了70万元。我曾多次找王X要求分红并分割资产,但王X借口称,他与杜X共有财产的出租收益至今还没分红也并未分割。因此我向王X投资的20万元至今20年血本无归。我依据民法典535条代位起诉杜X,要求分割共有资产。请问律师:
1,代位之诉是否成立?
2,如果代位之诉不成立,如果起诉王X要求分割资产,并清算共有20年收支账目,并分红是否成立?希回复。谢谢!
刘勇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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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绍卿律师执业8年,常年担任大型央企、国企常年法律顾问,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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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有温度的律师。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尽心尽力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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