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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3月份和我前男友谈恋爱 到今年我想结束这段关系,他列了清单让我归还部分钱(9万),2年多平时小到香水、衣服,大到奢侈品他都一一都有记录,现在让我归还的除了一些买衣服 或送化妆品的小头、大头就3样(手镯1、8万,包包1、9万,项链3.5万)。19年8月我生日 他原先是送我手链,但我不喜欢 说想要个黄金手镯,对方同意 并当天生日带我去店里购买,他刷卡后物品收据都在我这。包包是20年圣诞节的礼物(节日要到了我提出想要包包最为礼物,对方也同意并把信用卡给我让我自己去刷卡)尚美项链是因为他之前送我一条假货被我发现,刚好马上又到520了,故带我去专柜刷卡购买。卡地亚项链是20年8月我生日,他原本说送我一块3万多的手表,因我自己有表,就说那我不要表3万多换个项链吧,对方也同意、但他一次性没有3.5万,于是在我生日时先转了13145.20给我支付宝并备注宝贝生日快乐!因为我找代购买的项链,还有另外2万他直接把钱扫二维码付给了代购!21年我因性格原因决定要分手,对方让我返还这些礼物的钱 共9万左右!这种情况可能视为赠予不反还吗?(恋爱期间20年发现他出轨他人,因他求合很久同意和好)这些礼物都是他直接和我去店里购买,没有转账!除了最后3.5万里其中的13145.20是转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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