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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起诉欠款人并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作为原告在A法院起诉被告「欠款人简称「孙」」160余万元并与13/9/29日下达了财产保全查封裁定被告房产。13/9/29日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回执)。13/12/16下发了民事 调节书。然后进入执行阶段。后据悉2014年1月被告「孙」在B法院因为80万元欠款被另一原告起诉,并且也查封保全了被告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且按照程序也进入了执行阶段(本人是第一申请查封保全被执行财产人及第一申请查封法院)。2014年4月在我A法院执行被告「孙」房产未果情况下。A执行局人员告知我称有一自称案外人持有B法院一份判决书,到A执行局。判决内容为:「李」于2014年1月7日将
翟方进律师 上海-徐汇区 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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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职业20多年,2017年从体制内辞职,具有深厚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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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多年法律实务经验,主攻合同纠纷、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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