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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需要用钱找到B,提出向B借款50万元,B提出出A找一名公职人员来出具借条方肯借款,于是A就找到自己的亲戚C(公务员)。B要求C在出具借条时以自己和父亲名下两套房产及A另外一亲戚D名下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并在出具借条时将从前A向B借款未还的50万元一并写在借条中(借款100万元),并由C的妻子E和D作为借款担保人。后来A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羁押(现已被检察院批捕),D名下的房产也被司法查封。B到法院起诉C、D、E三人,判决由C偿还1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但由于C无力偿还,B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C名下唯一房产(限价房,没有办证)用于偿还100万元借款。A的这种行为是否涉嫌套路贷,C应该如何挽回损失。
刘永乐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培优律师事务所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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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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