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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生前立遗嘱将其所有的坐落于A市B街的8间房屋由其子李乙继承。李
甲死后李乙即依其父所立遗嘱继承取得了这8间房屋的所有权。李乙随后与刘两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这8间房屋中的6间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刘丙,在刘向其什
款6万元后李乙将房屋交与刘丙使用。后来,李乙又觉得给刘丙的卖价偏低,遂隐
瞒房屋已卖给刘丙的事实,又以13.8万元的价格将这6间房屋卖给王丁,并在房
管理机关给王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其后,李乙要求刘丙接受退回的房
并腾出房屋,而刘丙则拒绝退房并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请分着
该案有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李娟律师 新疆-昌吉 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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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电话:18855383348,安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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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领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办理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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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五年,在芜湖执业,擅长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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