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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曾合伙从事海产品经营生意,王某
是其供货商之一。在往来业务中,李某因故拒付王某货款八万余元。后张某与李某终止了合同。王某在某市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李某共同偿还欠款13万余元,后又申请撤诉,获准。不久,王某向某省某县公安局报案,称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某县公安局以被告涉嫌合同诈骗,刑事拘留张某并羁押(共51天)。关押期间,办案人员就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多次进行调解。后张某让人到该局交款13万余元,待全部款项结清后,该局以刑事取保候审名义将张放回。张某诉至曾为羁押地之一的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县公安局)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刘永乐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培优律师事务所
多年企事业单位工作经验,至今扔担任多加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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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利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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