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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之间就中港合资企业嘉华公司的股权转让签订了协议,被告安玉家于2016年7月27日支付七十万元以后,原告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股权变更登记给安玉家,但是原告未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拒不将股权登记变更给安玉家。原告本是嘉华公司的股东之一,在未变更以前拒不履行股东义务,企业用银行贷款必须由企业的全部股东到银行进行申请,而张世安不到银行办理贷款申请,导致嘉华公司之前向银行的贷款六百万元不能办理延期或重新贷款,致使该六百万元的贷款逾期,银行因贷款逾期多收嘉华公司五十四万余元,也就是说,由于原告不履行股东义务,也不将股权变更登记在安玉家名下,导致了公司贷款多支付逾期利息五十四万余元,并且在此期间嘉华公司又产生了大量的债务,也导致股权的价值大大降低,这些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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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玲,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进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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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在法院工作的经历,亲自经办上百宗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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