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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后来生下一子丙,因感情不和分手,现丙由乙抚养,现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支付抚养费,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郑凤贞律师 江西-吉安 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
蒋卫华律师,三级律师,在安徽亳州工作三十多年,具有丰富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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