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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劳务方,分包方出钱让我办理了一个我名下的劳务公司,说是为了结算方便,现在以结算款的理由让我开具了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分包方并没有给我到账这么多钱。这样算不算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不是要追究分包方和我的法律责任?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胡黛璇律师,现为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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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日盈(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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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律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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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律师,浙江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执业于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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