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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案子,诉讼时效已过,不过一审过后我方取得了去被告方的一分对账明细单,其中对账单中有一句话“x年曾去贵方就工程余款事宜进行过商讨并就来往账目予以核对过”,对账单中提到的x年就是失效期时间内,对账单盖有双方的财务章签字,请问,这份对账单能否形成时效中断的证据?对方反驳说“商讨”并没有说是要钱,您怎么看?这份对账单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尹华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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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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