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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原告李某某欲购买被告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康卓新城小区7栋1单元××号房屋。在与被告黄某商谈房屋买卖事宜时,原告李某某是以李某的名义进行的。
2018年5月12日,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黄某支付20000元。
2018年5月13日,黄某向李某某出具收条1张,其内容为:“今收到李某康卓新城7栋1单元××房屋出售定金人民币贰万元”。
经查明,李某不认识黄某,未与黄某商谈房屋买卖事宜,对黄某出具的涉案收条不知情。
后黄某未提供涉案房屋的权属证明,李某某未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李某某要求黄某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但黄某一直拒绝返还,原告李某某无奈聘请律师催讨购房定金。
故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黄某返还李某某购房定金20000元;2判令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律师服务费损失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某承担。
这个案子法官应该怎么判呢?
谢群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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